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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合格证办理相关注意事项

  有关防爆合格证办理主要相关注意事项前几篇文章中都有介绍,今天沪南抚再为大家做些补充。

  1. 送检防爆合格证办理程序规定中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则上由产品生产厂质检部门提供(正本)。

  2.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应由省级及以上质检机构或行业归口质检单位提供(须出示正本,并提供复印件)。

  3. 防爆合格证办理产品的防爆性能检验项目必须在质检中心进行,其它单位检验报告无效。

  4. 样品检验完毕,中心根据样品情况有权留存特殊防爆结构样品1台,不留存的样品,受检单位应及时取回或委托发运,超过25个月者中心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出一年不取者,防爆合格证办理中心将自行处理,不再保管。

  5. 质检中心的产品检验过程不受各种因素干扰,保证检验结果数据的科学性、公证性和权威性。

  6. 防爆合格证办理中心执行严格的资料保密制度,送检单位的全部档案将永久保密,也可按客户要求增加特殊保密措施。

  7. 质检中心保证对所有送检单位及客户一视同仁,提供优质服务。

  8. 防爆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吃请、不受礼、不收取额外费用,并接受送检客户的监督,违者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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